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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记载及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教务 发布时间:2017-08-16 作者: 浏览次数:

一、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考试课成绩应按百分制(取整数)评定;考查课采用四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形成性考核成绩也相应以百分制或四级记分制评定。

三、四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关系为:优秀95,良好84,及格65,不及格40。

四、课程考核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个别课程可计入形成性考核成绩。缓考课程的成绩按期末考核成绩对待;重修课的成绩应计为“重修及格”或“重修不及格”。

五、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教学计划规定的且纳入期末考试(考查)后的成绩为主要依据;未纳入期末考试(考查)或未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成绩不予采用。

六、全院统考课程的成绩登记工作由教务处安排专人完成;各系(部)组织的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登记工作由各系(部)安排专人完成,并将成绩及时上报教务处。

七、成绩登记应使用碳素墨水书写,以便于永久保存;数字书写应工整、清楚。

八、成绩登记表需采用教务处统一规定的成绩登记单。

九、成绩计算机录入工作由教务处及各系(部)安排专人完成,每份成绩单至少要录入两次,以确保其精确性。

十、学生成绩评定后,由教务处按系、专业、班级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十一 、学生成绩需制成永久性档案保存;教务处负责全院所有课程的成绩保管工作;各系(部)负责保管本系(部)所属学生的成绩及所开设课程的成绩保管工作。

十二、学生成绩由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需到所在系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十三、学生如果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问,可在得知成绩一个月内提出复查成绩申请,并填写《成绩查询申请表》,报班级、系(部)审核后,由系(部)统一到教务处复查。超过规定时间,一律不予复查。

十四、教务处一般不受理学生个人的成绩查询及复查工作。

十五、对于各系(部)上报的成绩复查情况,教务处组织该课程评卷组及登统录入组成员进行复查。复查时,除错评、漏评或成绩统计录入有误可做更正外,凡属评卷标准掌握上的宽严问题,卷面成绩一律不予变更。

十六、复查人员需认真填写《成绩复查审核表》报教务处审核。

十七、教务处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各系(部);各系(部)负责将复查结果通知有关同学。

十八、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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