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4年修正)
序 言
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于2017年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前身为创建于1958年的贵州省人民医院护士学校。学校围绕“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卫生健康职业院校”发展目标,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国家和人民,服务健康贵州建设,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卫生健康事业和大健康产业发展,努力建成省内一流、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简称贵州护理职院,英文译名为Guizhou Nursing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GNVC。学校官方网站:http://www.gznvc.com/。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巫峰路。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学校举办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命。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坚持依法治校、自主办学,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实行院,系(部、中心)、处的二级管理体系。
第八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高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创新发展。
学校充分尊重学术权威,鼓励学术创新,发挥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中的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保障师生依法享有学术自由。
第九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三全育人”的要求,遵循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原则,致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高职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同时承担科研任务和相关社会服务,推进“双证书”行动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开设有护理、助产、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健康管理等专业,设护理系、基础医学部、公共基础部、成人教育部等教学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确定人才培养的类型、层次,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举办。
第十四条 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指导学校发展方向、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安排和调整对学校教育资源的分配,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或调整。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预。对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学校需进行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名称变更时,需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自主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技能培训、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整招生计划,确定各专业选拔学生的标准和程序,并根据相关规定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四)依照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确定学历标准并颁发学历证书;
(五)根据学校实际发展需要,本着精简效能原则,在编制部门核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任、晋升和解聘,执行国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教职工津贴、奖励性绩效等分配办法;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生,根据法律程序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政性资金、固定资产、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研究成果和社会服务;
(三)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五)筹措、管理和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收费项目,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八)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加强学校文化建设,挖掘校园文化底蕴,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及师德师风;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教职工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超过500人时,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学校党委会按党委会议事规则及“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成员有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学院办公室主任以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要职责,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维护党纪国法,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依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拟订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础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指导;
(七)做好学校的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内外合作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全力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为学校各级党组织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十一)主持校长办公会,具体研究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实行依法民主和科学决策;督促检查校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工作,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按《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与聘用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奖惩机制。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等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自主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加入学术团体、进行学术交流;
(二)按照规定条件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机会;
(三)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享有学校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权;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中享有学校提供的条件保障和支持;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建设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休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七)在职务聘任、职级评定、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理和处分等事项上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校或他人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规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职尽责;
(二)爱护学校财产,合理使用学校设施设备,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恪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五)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崇尚师德师风;
(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积极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学校根据自身发展水平依法保障教职工薪酬与待遇,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作条件与生活水平。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整合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资源,牵头制定教师思想政治相关规章制度、工作规划等,加强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体系建设,强化思想引领;
(二)统筹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实施师德考核评价,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聘期考核、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
(三)围绕学校战略重点和中心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师资培养等方面的制度和方案,强化思政工作队伍、辅导员队伍等建设,指导和促进教师发展;
(四)建立奖惩联动机制,统筹开展教师激励工作、师德违规惩处工作,建立健全教师荣誉制度,完善教师违规信息沟通机制,提升教师立德树人的意识、能力以及水平。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设在学校工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人事处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单数。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对教职工提出申诉的事项进行受理、调解、决定、反馈等,按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取证据,查阅资料;
(三)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四)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其他应当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章节适用在本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行业导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上述人员在本校工作期间,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约定。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录取并且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全过程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生活服务等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未达到学校规定毕业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获得结业或肄业证书;
(三)依法参加社会实践、志愿与公益服务、科技创新、勤工助学等活动;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申请并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接受学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及创业指导与服务等;
(五)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申请并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参评各级各类荣誉称号,获得物质及精神奖励;
(六)对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等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公开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七)个人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个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依规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做合格公民,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合理使用学校设施设备;
(三)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尊重校园内其他服务人员的劳动;
(四)严格遵守公共安全和学校安全规定,履行保证自身安全的责任;
(五)遵守学术规范和道德,认真学习,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行为规范,主动参与并推动学校文化建设;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奖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特殊情况下可增加委员人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中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工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申诉事项的受理、审查、复议等,按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审查和复议以下学生申诉事项:
(一)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决定不服的;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决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与社会服务活动。学校对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相应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学生依法依规进行相应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依法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需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章节适用范围为在本校学习、接受培训、继续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的受教育者。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依法设置党政管理、教学、教辅等内设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纪检监察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合理设置负责党建工作的部门和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等机构。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履行管理职能的需要,设置综合协调、教务、科研、学生、人事、对外交流合作、规划财务、资产、审计、招生就业、后勤、保卫等行政管理机构。各行政管理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需求和服务社会需要,设立护理系、基础医学部、公共基础部、成人教育部等教学机构以及实验实训中心、图书馆、现代信息技术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等教学辅助机构。根据《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建设附属医院。
第五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监察、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与校外机构合作,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实行优势互补。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性工作专班,此类专班随工作结束而撤销。
第五十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的教学科研组织机构。
第五十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和专业建设属性设置教学系(部、中心)、处(简称教学部门)。教学部门是学校学术活动的主体机构,其设立与变更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予以调整。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教学科研辅助机构。
第五十六条 教学部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按照“重心下移、权责一致、激发活力”的原则,有序地赋予教学部门自主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运行。
贵州省人民医院护士学校(中专部)参照上述原则和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教学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正职及副职。正职是教学部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其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就业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职协助正职履行职责。
第五十八条 教学系(部、中心)、处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总体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学生培养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制度建设工作;
(二)提出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教学、科研、管理、咨询、评审等各项工作;
(三)对本部门主要岗位设置与调整、人员聘任与考核、师资队伍建设、教职工奖惩及系(部、中心)、处综合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四)负责本部门财务与资产管理;
(五)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系(部、中心)、处根据党内有关规定设立党委或党的总支部(以下简称党组织),全面领导本部门党的工作,对工作进行保障和监督。党组织由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党组织委员组成。
第六十条 系(部、中心)、处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校党委的决议,为本部门贯彻落实学校行政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讨论决定本部门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及管理制度建设,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
(四)领导本部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做好本部门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工作;
(七)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
(八)负责校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一条 系(部、中心)、处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由党组织书记或部门主任(部长)主持。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等工作,由部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部门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十二条 系(部、中心)、处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制定并按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者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以设置直属学校的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由学校和教学部门共同支持,接受学校监督。校属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依据相关章程运行和管理,其负责人由校长任命或者聘任。
第七章 学术管理体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组织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六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标准与办法;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产教融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六)审议专业建设项目,评定学校学术研究成果(奖),对外推荐重大学术、科学研究成果(奖);
(七)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八)对学术领域和涉学术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的制订提供咨询;对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供咨询;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供咨询;
(九)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学术影响力强的校内专家学者担任。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应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校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议事机构,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讨论、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学方面规划、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为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学校专业结构调整与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临床教学建设和实验实践教学建设等工作;
(三)指导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与实施。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及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手段和方法、考试形式等改革方案;
(四)推荐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及其他教学奖项;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教育教学政策咨询及其他相关工作;
(六)对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学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供决策咨询;
(七)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教材委员会。教材委员会是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校内教材工作的指导、规划、论证、评审、选用等工作。
第七十一条 教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材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研究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规范教材选用的程序、范围,确保选用教材的质量,提高教材服务教育教学的效果;为学校的教材选用工作把好关,提出意见与建议,确保学校教材建设、选用等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三)对学校各专业选用教材、编写教材等事宜进行审议。严格做到“凡选必审”“凡编必审”;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选用结果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并对审议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七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材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七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材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相应分委员会。
第八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教职工和广大学生的权利。学校通过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开展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的各群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和依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并表决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审议并表决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等;
(三)审议并表决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表决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并表决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严重失职和不称职的各级领导干部可提出更换或罢免建议,并依照程序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
(七)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七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校、学校各系(部、中心)、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占比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所做出的重大决议,须经代表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九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会员参与学校民主建设、履行民主权利的基本组织形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和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增、替补相关委员会委员;
(三)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八十一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参选条件:本人为学校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热爱集体,团结同志,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女职工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30%。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并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第八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学生会领导机构;
(二)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规章制度;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教职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四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主动拓展社会服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合作,扩大社会参与办学,建立有效的合作联动机制,积极争取优质资源与发展机遇,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和区域发展,为人民卫生健康事业服务。学校在保障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秩序的基础上,适当向社会开放校园。
第八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依法与国内外学术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参加有关学术合作组织,传播中华文化,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
第八十七条 学校加强与医院、医养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合作,构建数量充足、水平较高的实践教学、科研基地,形成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深度合作关系。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成立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学校校友是指曾经在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贵州省人民医院护士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依法依规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学校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九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与监督作用,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发展提供支持。
第九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捐赠,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学校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和物资。
第九十一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学校各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九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包括:教育事业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十三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接受捐赠等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
第九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
第九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坚持勤俭办学,避免学校资产的流失和浪费,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
第九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校园建设基本条件保障,合理定位校区功能,科学配备设施设备,建设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活动和有利于师生成长的智慧、绿色、安全校园。
第九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八条 学校有代表办学理念的视觉图形符号及规范统一的视觉识别系统,主要由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徽、校名和学校英文名组成。
第九十九条 校徽的创意体现护理先驱“提灯女神”南丁格尔的精神传承与发展,运用“灯·光明”的核心概念,表现护士职业的大爱与奉献精神。校徽的外形轮廓是盾牌形状,也像一本展开的书,喻意学校培养的是具有文化底蕴的健康卫士;校徽正中的马灯穿过黑夜的云层散发出指引前行和温暖人心的光芒;闪烁的星辰和梨花元素提炼于医疗行业红十字“十”元素符号,星辰寓意护士职业不分白昼和黑夜的辛勤工作,梨花代表纯洁而美丽的白衣天使;橄榄枝象征和平与希望;校徽盾牌上方边框的“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是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中文表述,校徽盾牌两边边框中的“Guizhou Nursing Vocational College”是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表述,“1958”字样是学校的前身—贵州省人民医院护士学校于1958年成立。
第一百条 校歌名称为《天使的摇篮》,词作者李俊华,曲作者小莫。
第一百零一条 校训为“医者仁心 尚德尚行”。校训继承并弘扬了贵州省人民医院护士学校文化。“医者仁心”是医护工作者信奉的道德准绳,学校教师对学生的仁慈爱护、忠恕宽容,终将成为以后白衣天使对患者的仁心仁术、大慈大爱;“尚德尚行”是国家和社会赋予医护工作者的使命,是医护工作者的职业操守,教师对学生的孜孜教诲、循循善诱,终将成为白衣天使对患者的不离不弃、救死扶伤。
第一百零二条 校庆日为公历每年8月19日。
第一百零三条 校 风“勤奋 严谨 创新”
教 风“敬业 求真 爱生”
学 风“博学 善思 笃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贵州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应以本章程为依据制订、修改、废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