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黔财教(2009)114号)、《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24)169号)及《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26年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材料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收集我院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信息。
一、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的学费(享受了减免学费的应据实扣除)。本年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执行以下标准: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已享受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和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毕业生,不再享受学费补偿代偿政策。在校期间已部分免除学费的毕业生,享受学费补偿代偿金额应按标准(不高于6000元)扣除已免学费。
二、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申报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服务期满3年的时间界定为当年的9月30日以前。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到省内基层单位就业服务,超过毕业生就业过渡期2年及以上的,不属于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
三、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厂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各市(州)、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县城关镇不属于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见附件1)。贵阳市六城区(南明区、云岩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和遵义市两城区(汇川区、红花岗区),以及贵安新区和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新区、园区等,大学城、职教城等属县级及以上直管单位,艰苦行业非一线工作岗位,不属于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
四、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请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26年4月10日前寄送材料至各班辅导员处,辅导员汇集资料后请于4月13日前递交至各系部。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2);
2.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考核表;
3.基层服务单位分年度考核表复印件,需加盖考核单位公章确认;
4.单位聘任合同书及招考录用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确认;
5.生源地助学贷款凭证;
6.在校期间所缴学费凭证。
同时,以上资料需要扫描为PDF文件(文件名:年级+班级+姓名)由各班辅导员统一收齐后发送至各系部负责老师邮箱。
咨询电话:刘老师 0584-541011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