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暂行办法》(黔财教〔2009〕114号)和《贵州省学生资助资 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24〕169号),为做好2025年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申请组织工作
(一)积极做好宣传政策。2017级、2018级、2019级各班要认真开展政策宣传,使基层就业学生及时知晓政策的条件、标准、办理程序。
(二)正确理解政策标准。各级各班要严格按照黔财教〔2009〕114号和黔财教〔2024〕169号文件要求做好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
1.认真审核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的学费(享受了减免 学费的应据实扣除)。今年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继续执行以下标准: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已享受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毕业生,不再享受本资助政策;在校期间已部分免除学费的学生,应扣除已免学费。
2.准确核实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基层单位是指:我省 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
括乡(镇) 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 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
务站、乡镇文化站 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 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
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各市(州)、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县城关 镇不属于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见附件1)。贵阳市
六城区 (南明区、云岩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和 遵义市两城区(汇川区、红花岗区),以及贵安
新区和县级开 发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新区、园区等,大学城、职教城等属县级及以上直管单位,艰苦行
业非一线工作岗位,不属于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
3.把握时间节点要求。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申报学费补偿 贷款代偿服务期满3年的时间界定为当年的9月30日以
前。 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到省内基层单位就业服务,超过毕业生 就业过渡期2年及以上的,不属于学费补偿贷款
代偿范围。
(三)认真组织审核程序。各级各班要严格把关,做好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材料审核工作。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2);
2.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考核表;
3.基层服务单位分年度考核表复印件,需加盖考核单位公 章确认;
4.单位聘任合同书及招考录用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确认。
各班对符合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条件的毕业生,需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需报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
(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1778511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