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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08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学院科学发展,促进学院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学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院改革发展紧密结合,列入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一岗双责”,做到权责明确,常抓不懈。

第五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模范地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勤政廉政。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领导班子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在学院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对各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决策和部署,检查考核学院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领导小组的构成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计划推动落实。

(二)组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意识。

(三)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不断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四)坚持依法规范办学、实行科学民主管理,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

(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学院部门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学院党风政风学风校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问题。

(八)支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与要求,研究并抓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组织开好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三)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每年专门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督促解决。

(四)坚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证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与要求得到落实;

(二)参加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涉及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要亲自督办。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院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结合学院实际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方案,制订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报请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学院党委、行政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工作制度,构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

(四)组织进行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受理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信访举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各种不正之风。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要求每年接受省纪委、卫健委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的主要方式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检查考核可以采取自查自评、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专门组织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六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要求起草检查考核办法,报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学院各部门按照规定开展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等材料。

(三)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四)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检查考核结果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并向有关单位反馈检查考核意见。

(五)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责令有关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限期整改。

(六)在开展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基础上,接受省纪委、卫健委对学院的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制度。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学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党委常委会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以及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实行责任追究。对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对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党委组织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对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学院纪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对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人事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对应当给予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和扣发岗位津贴的,由组织部、人事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疏于教育和监管,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成员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三十条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实施办法由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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