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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总务 发布时间:2017-08-16 作者: 浏览次数:

 

目录

一、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保管员岗位职责

三、资产管理员职责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七章 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以下均称学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学院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它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行政办公、生活后勤使用的)单台件价值在300-500元以上;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使用的)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五类:

1、房屋、道路及其他构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健身器材、建筑物内的电梯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图书。包括图书、中外文期刊、有保存和学术价值的中外文资料等。

5、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标准,又不属于材料,且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医疗器械、公用家具、低值耐用品、装具用具以及大批同类物资。

(二)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校名、校标、校牌、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要保证帐卡记录健全,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学院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学院统一所有,分级使用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学院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院设立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院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学院总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各科室及教研室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导人员组成。

第七条 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院资产管理工作,对学院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院长办公会决策。

(二)根据学院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院现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学院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八条 学院总务处是学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学院的工作部署和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学院对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经授权负责制定并组织监督实施学院资产的产权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2、对学院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管理,维护和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督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3、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总账的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申报、监督、检查等工作。

4、参与新增资产购买、基建的招、投、议标及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审核工作;

6、负责学院土地、房屋的产权管理以及产权纠纷的调处;

7、会同学院财务、审计部门定期向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提交学院资产统计报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我院进行的资产评估工作;

第九条 学院资产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分口管理。

院长办公室、财务处、总务处、图书馆、按下列范围对学院资产实施分口管理。

(一) 院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标、校牌的管理与保护。

(二) 财务处负责全院流动资产、对外长期投资和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和其他计划外资金的管理,同时负责全院资产总帐的财务归口管理。

(三) 总务处负责全院教学、科研设备和其他专用设备以及负责学院家具、公用房屋、土地、植物、道路及构筑物的管理。

(四) 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各教研室、各专业的图书、中外文期刊、有保存和学术价值的中外文资料管理。

分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学院制定的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办法,结合实际,拟订实施细则,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二) 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好分口管理的资产,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帐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资产的帐、物相符。

(三) 定期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第十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单位,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资产行使合理使用权和妥善保管责任。

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要每年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管员有权调剂处置,相关部门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学院所属各教研室(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帐、物的管理工作。资产量较大的教研室(科室)应保持资产专职人员的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帐目,由科室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

第四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十五条 学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学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调拨、出售、报废、报损。学院资产的处置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十六条 学院所属各教研室(科室)无权直接处置学院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使用教研室(科室)提出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2)总务处提出鉴定意见;

(3)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4)按审批权限报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5)由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会同招标小组和原使用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拍卖;

(6)回收残值上缴财务处,核减固定资产。

(7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学院资产。

第十七条 学院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院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学院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的纠纷。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教研室(科室)必须及时申报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有关教研室(科室)会同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学院法律顾问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校内教研室(科室)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调解。

第十八条 学院的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院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或担保;在用的教学科研资产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建立学院资产保值增值年度考核评估制度。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年年末都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学院各单位占用的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按会计原则评估确认其资产净额和利润额。

第二十条 经营性资产保值考核实行学院资产全额和资金时间价值相结合的办法。即考核期末净资产额应大于和等于年初净资产额,否则应视为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资产流失。学院将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资产报告的内容包括学院内部资产核验的报告制度和学院向国家负责的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制度两大类。

第二十二条学院内部的资产核验报告工作由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财务处、审计处,以及学院资产各使用部门负责。建立季度核验报告和年度核验报告两种制度,并设置和使用专用报表。资产核验季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学院资产管理与财务处之间的实物资产帐与固定基金帐协调平衡。资产核验年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使用部门与学院资产管理处之间的帐帐、帐卡和帐实协调平衡。

第八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学院所有经营实体都有依法完成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和分口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五 条学院所属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学院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将提交审计、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校有资产造成严重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在产权管理中未按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教学和行政资产使用部门因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或损失不报告的;利用学院资产受益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擅自转让或处置资产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意外事故导致资产流失或损失的,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一式三份,分别报送资产处管理委员会、财务处和主管院领导各一份,否则视为使用部门专管人和专管领导失职。

第二十六条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追究责任当事人的责任处理有以下形式:提醒批评、责令改正、责任赔偿,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因工作失职而追究责任由监察处负责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对资产使用部门因工作失职而追究责任由资产处负责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实施责任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认真执行学院资产管理制度,并在资产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保管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负责学院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水电维修器材、清洁用品、学生服装等物资的验收、保管、发放工作。

第二条 严格执行学院库房管理制度,随时掌握物资库存情况,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需要。

第三条 负责指定所有物资的学期、年度采购计划。

第四条 严格物资进出库手续。对采购员购回的物资要坚持原则,认真验收。发放物资凭相关领导签字的领料单发放。

第五条 熟悉所管物资的型号、规格、性能和用途,对库内物资建账、建卡,要做到摆放整齐、分类定位、标记明显、数量准确。

第六条 对库存物资日清月结,心中有数,避免积压和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定期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第七条 每月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保持库房内外清洁。做好库内物资的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防虫蛀等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负责全院房地产、木、(铁)器物品和一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配备、保管和建账、建档工作。

第二条 参加固定资产管理知识培训和学习,熟悉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完成系统操作、充分利用系统数据为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处置服务。

第三条 负责新购固定资产登记工作,对验收合格的设备,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增加和提交信息,并到归口部门办理签字手续。

第四条 严格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拟定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制度。

第五条 每学年一次对学院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六条 保留每年完整的固定资产设备电子账目和纸张账目,配合学院和归口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七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管、使用、借用等管理制度,管好用好资产设备,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第八条 适时检查财产的使用情况,按时进行财产的损坏情况统计、定损,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赔偿通知。

第九条 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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