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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技术人员奖惩制度

来源:教务 发布时间:2017-08-16 作者: 浏览次数:

为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充分发挥和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抓教学、抓管理的积极性,鼓励实验室人员精通业务、潜心钻研实验技术,确保实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特制定如下奖惩制度:

一、全体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搞好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确保我院教学工作扎实有序地进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二、奖励条件:

(1)勤勤恳恳教学,在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受到学生好评;

(2)备课认真细致,讲究教学艺术,教学效果好;

(3)大胆改进教学手段和方法,在实际运用中取得明显效果;

(4)创造性地开展实验教学及管理工作,其总结和方法对提高教学质量具有推广价值;

(5)无工作失职,无事故,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工作;

(6)省级以上优秀教学、科研成果获奖;

三、奖励及评定条件:

(1)达到奖励条件三项以上或单独第6条者为一等奖;

(2)达到奖励条件二项以上者为二等奖;

(3)达到奖励条件一项以上者为三等奖;

四、奖励审批程序:

(1)个人申报或实验室推荐;

(2)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

(3)系部评审并报学院主管部门批准。

五、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教学事故,应予以处罚:

(1)未经系部领导和院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2)无故停课、缺课;

(3)上课无教案或沿用以往教案未做任何修改;

(4)监考不严格,泄露考试内容,徇私舞弊;

(5)器材、仪器等实验教学设备准备不到位,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

六、处罚方式: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1)凡发生一起教学事故,对责任者通报批评;

(2)凡发生二起教学事故,对责任者通报批评外,不得参加各种评先评优;

(3)经评定,实验教学、实验辅助岗位上被评为不合格者,先待岗,限期一年内进修提高,达到要求后重新上岗。

(4)达到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到调离原岗位。

七、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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