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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保卫 发布时间:2017-08-16 作者: 浏览次数:

 

目录

一、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三、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四、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五、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高等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事实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时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院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五条高等学院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院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互相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院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等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院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院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院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下,学院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学生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院同意,按学院规定进行。学院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院范围内的,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关的行政、纪律处分。

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学院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院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院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院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院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又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院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三条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校内正常活动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条件的高等学院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六条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监护人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七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立,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肆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责任的意外死亡,学院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院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九条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院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院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

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学院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普通高等学院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校 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院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院、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院或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院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院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院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院批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院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院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院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院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 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院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院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院实施学生管理。

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院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和成人高等学院。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院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院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院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院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进入学院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院颁发的其他进入学院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院,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院。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院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学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院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七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院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自行要求进入学院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院外事机构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院。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院保卫机构报告,学院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院。

第九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院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院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院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由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院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第十二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院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院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院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院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院的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院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院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院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院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各高等学院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院和成人高等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院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院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院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院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院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院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院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院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院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院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院、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院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院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院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院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在学院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院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院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院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院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院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院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院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学院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学院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院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学院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院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院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院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学院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院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学院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院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学院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院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院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院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学院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学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学院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院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学院、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学院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院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学院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学院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院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学院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学院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院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学院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学院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应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方针,依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做好安全工作。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以及其它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依法维护学院安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院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学院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组织和管理人,协助校长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安全管理按照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依法做好单位内部安全工作。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生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定期召开学生安全教育情况分析会,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和梳理学生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

(三)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发现安全事故苗头要及时上报学院,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学生中的各类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 保卫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状况,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督促、检查、指导校内各单位做好消防、安防等方面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加强校园的交通、车辆管理,对违规车辆进行查处。

(四)加强门卫管理,对外来人员及车辆进行严格盘查、控制。

(五)认真排查校内矛盾纠纷,做好调解处理工作。

(六)督促、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剧毒药品、放射源等物品的安全保管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园网的监控和处置工作。

(八)做好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院建筑、燃气设备、水电系统防雷设施安全状况的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排除和整改。

(二)加强对学院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它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其纠正。

(三)对户外公共区域、楼梯护栏要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做好防灾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预案。

第十二条 后勤集团、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要不定期深入食堂进行安全检查。

(二)积极开展卫生防疫知识教育,检查指导学生开展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三)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亡事故,要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治。

(四)要加强对学生集体宿舍的管理,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消防、治安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要及时更换损坏的路灯和公共设备照明灯,尤其在行人通行较多的边缘路径要安装路灯。

(六)严格把好学生宿舍楼门卫关,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准进出学生寝室。

(七)要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学生进行逃生、自救、护救演练。

(八)加强对所辖经营实体的管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宣传部门、信息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规范重大学术活动,杜绝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思想在校内传播。

(二)规范校园内文化宣传,杜绝各种不良信息在校园内传播。

(三)加强校园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四)对校园网络安全进行实时掌握,及时删除有害信息。

(五)做好校园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首次进行实验操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

(三)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四)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对使用危化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源等物品的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二)对使用于日常教学、科研的危化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源等要进行安全指导和检查。

(三)严格审批各单位使用危化药品、剧毒物品、放射源等各类物品的用量,并加强对存储物品的后期监管。

(四)负责对过期、不使用的危化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源等物品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校内其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三)积极组织实施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不定期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和上报。

(四)配合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妥善处置各种安全意外事故。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都应当按照自己履行的管理职责,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学生管理部门要建立下列制度:

(一)要定期召开学生安全情况分析会,及时掌握各种情况。

(二)要建立学生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学生非正常缺课和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系列学生安全信息,要及时掌握,并报告学院及其监护人。

(三)对有特质、特定疾病或者其它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其它行为的学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好学生安全信息资料。

(四)要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建立意外伤亡事故的快速应急处理机制,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保卫部门要建立下列制度:

(一)要建立严格的门卫制度以及人员、车辆登记制度,严禁将非教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禁止社会闲杂人员和校外车辆未经同意进入校园。

(二)要制定严格的学生集体宿舍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集体宿舍的消防安全和治安安全。

(三)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对校内消防设备、设施以及安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

(四)建立校园交通管理及巡查制度,严禁“三无”车辆进入校园,对违规车辆进行查处,划定校内停车位,严禁车辆乱停乱放。

(五)建立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排查制度,严厉打击和预防校园内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六)对存放危化物品、剧毒物品、核放射源等物品的单位库存地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基建管理部门要建立下列制度:

(一)要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老化或破损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二)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要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进行安全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后勤集团、医院要建立下列制度:

(一)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质定点采购和 索证、登记制度及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用水卫生状况,保障师生员工饮食卫生安全。

(二)要建立集体宿舍巡查制度,对各种违规用水、用电及私拉乱接电源要进行教育批评和处理,不准将学院明令禁止的各种危险物品带入宿舍存放,不准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学生宿舍。

(三)要建立重大疫情和群体性发病疫情报告制度,定期深入学生宿舍掌握了解情况,发现疫情及时控制。

(四)要建立快速救治机制,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治。

第二十二条 宣传部门和信息中心要建立下列制度:

(一)要制定和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对上网服务场所要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并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发现网络上有不健康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学院并备份删除。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部门要建立下列制度:

(一)要制定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对初次进入实验室人员,要坚持安全教育在先,实验操作在后的工作原则,确保安全。

(三)要制定危化物品进出库登记制度,专柜分类储存,严禁乱丢乱放。

第二十四条 校内其它各单位要建立下列制度:

(一)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要建立健全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内部的安全工作。

(二)要制定单位内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和上报。

(三)建立大型活动申报制度,各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大型活动要进行申报,要有安保预案,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工作。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师生员工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尤其新生入校后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学院的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针对不同实验课程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燥、防辐射、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工部要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集中住宿的学生进行防火、逃生、防盗等人身防护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常识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师生员工熟悉了解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主要针对地震、滑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员工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要加强安全管理,科学预见,检查落实各项安全制度,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大型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要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担负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措施,配备相应设备器材,必要时请有关部门给予协助。

(五)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定期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督促安全隐患整改,组织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培训,并将安全教育情况、落实制度情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登记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将场地或房屋出租给校外单位和个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化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开设商业网点。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将学院礼堂、场地等租借给校外单位开展各种活动。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陈旧楼幢、校舍及户内楼梯护栏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学院基建处要不定期对学院的危岩边坎,尤其是滑坡地段进行检查,建立危岩自然滑坡、雷击等各类灾害事故预警、处置机制,防止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学院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在发生地震、滑坡、火灾、雷击、有毒污染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交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它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疫情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其它自然灾害时,应启动应急预案,按分工职责,及时组织教职员工参与抢险、救灾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发生伤亡事故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实施救助。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及时稳妥地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师生员工伤亡等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学院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学院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章 奖励处罚

第四十四条 学院保卫处每年召开安全工作总结会,对在安全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安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五条 对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和上报的,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管理人进行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迟报、瞒报、漏报重大事故的。

(四)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学院安全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引发学院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院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院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保卫处及学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加强我校消防工作,有效地防止重大火灾的发生,保护学院和全校师生(教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工作范围与职权实行分级管理,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建立在校领导领导下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设组长(分管校领导兼)、副组长(学院保卫处处长)和成员(学院中层干部)若干名,负责全校防火安全领导工作。

第四条 建立义务消防队,进行定期训练,做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

第五条严格实行分级管理。校各职能部门应有一名行政干部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六条校领导防火责任制

(一)校长是法人代表,是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学院分管保卫工作校领导对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将消防工作与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为学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六)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制定符合学院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保卫处防火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二)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对全校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节假日前重点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向主管领导汇报,认真建议,督促解决。

(四)定期对学院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对全校教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具体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六)对学院义务消防队进行日常的管理和培训。

(七)主管领导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义务消防组织防火责任制

(一)结合自身所学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保卫处。

(二)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消防培训、学习活动,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三)监督各学院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四)发生火险及时报告,并积极参加抢险。

(五)积极向本学院同学宣传消防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第四章校(园)建筑火灾预防

第九条学院在新建、扩建和改建重大工程时,必须同时落实消防供水、室内消火栓、消防通道等设施。

第十条禁止在校(园)内点燃明火,因施工等确需明火时,必须事先经学院保卫处批准,采取严密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通通道的畅通。建立严格执行用电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全校实行防火责任制。

第十三条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备设施。

(一)对我校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消防标志完好、有效。

(二)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学院领导。

(三)支持、配合学院保卫处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学院保卫处报告。

(四)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建设人员应当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校内承包单位和经济实体所需配备的灭火器材,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保卫处的要求统一配备、更换、维修。

(六)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及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七)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八)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及检修等情况。

(九)学院配备的灭火器材,由学院保卫处指定专人管理。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伤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学院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变动。

(十一)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第五章校(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学院应当责令各学院、各部门要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库房储存物资的性质,制订相应的安全制度。校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定期对全校各科室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食堂伙房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食堂用火、有电源的地方,应做到“人走火灭电关”。要落实专门负责该用火、用电地方的责任人,配备相应的灭火器。

第十七条学院演播厅、图书馆、资料档案室、库房(仓库)、各专用教室和重要科室等处如需动用明火,必须经学院防火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配足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准留有火种。大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第十八条易燃与易爆物存放场所应当分离,必须远离教学区或人员密集区,不准近距离作业。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第十九条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准点燃或随意排放。

第二十条电气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电气线路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发热的部位不得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和“热得快”,禁止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电电器。

第二十三条学院应当在教学区加强以下消防管理

(一)校内道路、楼房走廊、楼梯及安全出入口严禁堆堵,确保畅通无阻。

(二)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砸炮、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院。

(三)教学使用的各种电教设备,要注意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拔下电源插头,不许学生接触电源、开关和插座,以免发生危险。下班后,各办公室、教室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四)注意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用后要立即切断电源。

(五)学院及教室内禁止吸烟。

(六)每位教职工都要了解教室内干粉灭火剂或者水基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用途,同时教育学生不要接触和玩耍室内灭火剂。

第六章校(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公共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第二十四条储存、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严格落实管理人责任制。使用、储存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领导责任制,对此项工作负责,并做好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使用、储存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完善相关制度,严格审批把关。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使用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使用、储存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部门和专用室,必须设置在合理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校内举行大型集会、晚会等群众性活动,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各级各岗位人员职责,灭火措施,疏散路线、出口,以及应急措施等。

(二)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如检查电气线路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情况,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火源电源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以及控制活动人员总量等。

(三)在举办大型活动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申报一般应当包括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活动的时间、内容、地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等。

(四)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负责落实,确保安全。

第七章消防要害部位消防管理

第三十条消防要害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人员密集且财产集中的部位。保卫处应当对这些部位一定要制订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校(园)内消防应当具体做到如下规范

(一)禁止学生拾携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禁止在学院组织学生从事烟花、爆竹性质物品的生产。

(二)加强实验室管理,对易燃易爆实验用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随用随领。

(三)要有专人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

(四)严格校内用火管理,做好工作区间防煤气中毒管理。

(五)建立切实可行的消防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对伙房、锅炉房、仓库及实验室等要严格按照防火规定管理使用。

(六)对于寄宿的学生,要加强教育管理,尤其要加强宿舍防火安全。

(七)除此以外,应加强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档案馆(室)、集体宿舍等重点场所的防火。因为这些地方人员集中,可燃物较多或有爆炸性质,火灾隐患大。学院内其它场所的防火措施,可参照有关消防要求制订。

第三十二条教室和实验室防火要求

(一)普通教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容纳50人以上教室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课堂上用于实验的化学危险物品,要严格控制用量,实验后应及时清除,不得在课堂内存放。

(二)化学实验室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易燃、易爆蒸气和可燃气体挥发的实验室,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要有不少于两个安全疏散门;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实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管理化学危险物品,实验剩余和常用的小量易燃化学危险物品,总量超过5kg的不得存放在实验室内,少于5kg的应放在专人保管的金属柜中;向阳的房间应设置遮阳板或难燃窗帘,遇热易蒸发的物品,不应放在太阳照射到的地方;实验台上不能摆放与本次实验无关的化学物品;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的电热仪器。

(三)一般实验室内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随用随领,不应积存。

(四)一般实验室的电炉放在专人管理的确定位置,电烙铁使用以后放在不燃支架上,有变压器、电感线圈的设备也必须设在不燃的基座上,且其散热孔不应覆盖或放置易燃物。

(五)实验进程中要有人看守,对于危险性大的操作,如半导体实验室中用有机溶剂煮硅片等,应备有湿抹布、石棉布等作灭火准备;以油为燃料的发动机实验室还要经常检查油路是否漏油,回路管中油的温度不能超过65℃,对于油管、油箱或油罐应有良好的导除静电装置。

(六)实验室用电量不能超过负荷,不得临时乱拉电线,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做好灭火准备。

第三十三条图书馆和档案室防火要求

(一)图书馆和档案室建筑的耐火等级应采用一、二级。每座书库的建筑占地面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加以限制。图书馆、档案馆的阅览室不宜设在高层,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应设在四层以下;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在三层以下。

(二)图书馆、档案室内的复印、装订、照相及录放音像等部门不能与书库、档案库、阅览室布置在同一层内,若必须在同一层,应采取分隔措施。硝酸纤维底片资料不得储存在书库、档案库内,应设置独立的危险品库存放。书库、档案库是重点部位,与其他房间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其内部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书库、档案库与其他直接相通的门做成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门,用于发书和发档案材料的门窗应为耐火极限高于0.75h的防火门窗。

(三)两个书架之间的通道宽度应大于0.8m。主干线通道大于1~1.2m,贴墙通道可为0.5~0.6m。书库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

(四)电气设备方面除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规定,电气线路全部采用加金属套管保护的铜芯线外,还须注意书库、档案库内宜采用距离可燃物50m以上的吸顶白炽灯泡照明,灯座应位于走道上方;采用荧光灯时,为严防整流器过热起火,不能把灯架直接固定在可燃构件上;严禁用碘钨灯照明,以及在库房内使用各种家用电器、设置配电盘;人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五)严禁在书库、档案库、阅览室及目录检索室等处吸烟。

(六)图书馆、档案馆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安装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大型图书馆、档案馆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重要的书库、档案馆还应安装相适应的自动灭火装置。

第三十四条教师或者学生集体宿舍防火要求

(一)教师或者学生集体宿舍既要加强防火管理,又要加强宣传教育。

(二)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集体宿舍的教职工、学生一般或很少接受过专门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意识薄弱,存在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通过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师生掌握防火和逃生常识方法,并规范其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三)加强管理,由于集体宿舍人员流动性较大,火灾人为因素较多,学院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并严格执行防火规章制度,落实各种消防规定和行政措施。

(四)安装限电器,解决用电隐患。针对集体宿舍用电不规范的问题,较好地解决办法是安装限电器,限制集体宿舍使用电热器具的现象,减少和避免因电热器具发生的火灾。对集体宿舍的电隐患应根据具体情况,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教学活解决的应有临时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五)配备消防器材,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为了确保集体宿舍师生的安全,保证集体宿舍发生火灾能及时扑灭,要配备足够的报警和灭火器材,并教会师生使用。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完好。另外,集体宿舍的楼梯、楼道、楼门禁止堆放杂物,保持畅通,以利于人员疏散。

第三十五条仓库消防要求

(一)仓库的物品要分类储放,库内留出主通道1~1.5m,货物与墙、灯、房顶之间保持50cm距离。

(二)仓库内的照明灯限60W以下,白炽灯不得用可燃物做灯罩,不准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电烙铁及电茶壶等电器,仓库内保持通风。各种物品要标明性质、名称,有毒物品要单独存放。

(三)仓库中电源开关设在门口外面,要有防雨、防潮保护。每学期对电线进行一次绝缘检查,发现可能引起起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现象时,必须及时维修、更新。

(四)物品入库时要防止夹带火种,潮湿的物品不准入库,物品入库半小时后值班人员要巡视一次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堆积时间较长(一年)的物品,要进行翻仓、清仓,防止物品积热产生自燃。

第三十六条食堂消防要求

(一)使用液化气炉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前先检查输气瓶是否漏气;发现漏气禁止使用,并送液化气站进行维修。

(二)使用柴油炉前先开风门,然后点火种等气;下班要关牢阀门,熄灭火种。

(三)餐厅、阶梯教室、会场及各出口使用时,大门不得上锁,以保持畅通。

(四)定期清洗厨房抽油烟机及管罩。清洗厨房时不得将水喷到电插座、电开关及马达等处,防止电器短路引起火灾。

(五)热油开炸时,注意控制火力、油温,防止油锅起火。

(六)消毒间开水器及消毒柜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及时排除故障,防止漏电、烫伤或失火。

(七)禁止其他容易引起火灾的不当操作。

第八章校园消防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消防设施、器材由学院保卫处负责管理,并落实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毁、埋压、圈占和挪用消防栓、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九条凡未经消防部门和保卫处同意,随意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者,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罚款在个人工资中扣除,上缴财务处用于消防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对损毁、丢失的消防器材,由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修理和赔偿;对恶意偷盗和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予以5~10倍的处罚;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凡在校园经营的商业网点,必须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且接受保卫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器材、设备的购置、维修及更换由保卫处负责。

第四十三条新建校舍的消防设施由保卫处、基建处按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要求配置,保卫处验收后交使用部门管理,并签订消防器材管理责任状。

第四十四条基建处应要求施工方将新建校舍的消防设施的消防图纸、审批手续等相当资料交保卫处存档。

第四十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及时向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第四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在火灾发生期间使用了消防设备和器材的,应向保卫处报告,以便及时检修。

第四十七条在校施工单位不得在消防栓上接水、用水。校属部门确需使用消防栓用水的,必须通过保卫处审批,按指定的地方用水。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对在执行和落实安全防火规定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院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对不认真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违反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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