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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来源:基建办 发布时间:2017-08-16 作者: 浏览次数:

 

目录

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三、关于严明纪律、严格问责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的规定

四、项目设计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五、建设办公室项目部职责

六、建设项目办公室职责

七、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八、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九、建设项目工程工期和进度管理规定

十、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十一、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十二、建设项目监督员制度

十三、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十四、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十五、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十六、建设项目部工作人员廉政规定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院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执行学院的“三重一大”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合理设计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做到合理设计。

(四)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五)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多层级的责任主体体系,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六)运行公开原则。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应当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七)质量第一原则。所有参与管理的部门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建设办公室应监管参建单位各负其责,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院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院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根据学院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涉及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重大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的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学院设立建设办公室,作为建设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按照基建工程“三重一大”决策的要求,开展决策前期工作,包括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开展决策后组织、推进工作,包括督促建立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工作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督促工程指挥部和招标小组以及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使用功能变更、重大投资变更、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事项进行提交院长召开办公会审议等。

第七条 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办公室,建设办公室是建设项目实施的执行机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任总指挥,通过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工程项目现场例会制度》等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落实项目建设工作。

建设领导小组承担招标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与协调的职责。

第八条 学院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主要职责为:

(一)建设办公室

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的监管,并实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

1.项目的立项报批和前期准备;

2.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设计及编制投资概算;

3.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4.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5.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归档;

6.协助资产管理处完成房屋交付使用。

(二)财务科

1.资金使用的管控、核算管理;

2.编制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3.与建设办公室共同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计部门

1.负责组织并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

2.对未列为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四)纪检监察部门

1.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争创“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

2.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等重要环节的监督;

3.负责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五)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立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全过程参加的工作机制。使用单位应委派专人参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并对有关涉及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设计招标需求文件、主要设计文件、项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进行会签。

第三章立项与计划管理

第十条 学院根据政府规划部门批准、教育部备案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编制5年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报教育部批准。未列入基建规划的项目不得启动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送教育部审批或教育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分阶段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应严格执行“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和计划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按照教育部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价意见对报批文件做出修订。

第十四条 建设办公室负责编制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财务科负责审核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投资调整计划。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经分管基建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建设办公室负责按时报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应根据中纪委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五条 建设办公室应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依据“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招标管理办法”,依法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办公室应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视项目实际情况可实施代建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建设办公室应确保工程代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办法”,建设办公室等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二十一条 建设办公室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建立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办公室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办公室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院档案馆负责院内归档资料的审核、接收和保管。建设办公室应严格执行《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办理建筑物交付使用,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交接。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项目完成工程决算后,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及项目产权证书。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科应遵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高等学院财务制度》、《高等学院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下达工作,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支付。相关款项的支付和审批程序应严格执行“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划拨及支付管理办法”等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办公室与财务科共同完成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畅通师生员工知情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应建立起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建设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及部门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规定》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第三十三条 加强检院合作,与人民检察院合作开展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争创“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加强廉政教育,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第三十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应组织专家委员会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意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评价结果应按规定公开。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违反者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学院招投标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的;收受他人好处和贪污贿赂的;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违反规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损害的,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其在我院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出现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报院长办公会议同意成立调查工作组。调查工作组负责调查工程质量问题,可视性质与情节轻重,提出解决方案以及追究参建单位、院内有关机构、部门和人员相应责任的书面建议报告,报请院长办公会决定,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贵州护理技术职业学院建设办公室。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上级各级组织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要求,避免工程建设过程中职务犯罪,更好地为学院的广大师生服务,保证工程双优的目标的实现,建设办公室对在职人员加强教育、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廉政建设具体要求,按照《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建设办公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一系列指示,认真开展廉政教育,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廉政建设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三条 建设办公室主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建设项目部的廉政建设及班子其他成员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主任对所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建设办公室主任对建设项目部成员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项目部主任及科室成员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部主任对相关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廉政建设制度,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都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并报上一级领导批准。

第五条 院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干部和职工的廉政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建设办公室主任在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认真学习党和政府关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深入持久地开展廉政教育,要求干部和职工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觉遵守《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二)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分管学院基建的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建设项目部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根据建设办公室的工作性质,对建设项目部主任及职工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行为端正,工作扎实,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四)结合建设项目部的工作特点,要求干部和职工要经受住市场经济的考验,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不以权谋私,不贪不占,不腐化堕落,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允许任何人从事有损国家和学院利益的非法活动。健全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不为任何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索取贿赂,不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和宴请、娱乐等活动。

(六)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认真配合院纪委、监察处调查处理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

(七)加强对建设项目部领导廉政自律的监督,每学期末进行一次检查,研究解决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七条 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在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关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学院廉政建设工作规划,按照责任要求的范围,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廉政建设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落实建设项目主任及成员的具体责任。

(二)负责建设项目主任的廉政建设,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民主生活会,对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三)组织制定建设办公室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对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的建议。

(五)调查并分析研究全处的廉政建设情况,及时了解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解决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参加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单位干部和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七)坚持廉洁自律,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建设制度,教育并管好自己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八条 建设项目部主任在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按照职责范围协助建设办公室主任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工作。

(二)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分管部门制订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下达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任务,并检查任务的落实情况,促使工作取得成效。

(三)对于职责范围内有关部门成员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等工作给予具体的指导,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组织职责范围内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对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并根据考核结果向建设办公室主任提出奖惩意见;参加分管部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部门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每学期至少报告一次分管部门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六)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制度,管好自己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他们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四章 实施措施

第九条 建设办公室的廉政建设重点放在思想教育、制度监督、预防腐败,着眼于提高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自觉性。

第十条 对各科室的廉政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把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十一条 院领导负责对各科室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考核一次。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未能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学院有关文件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如发现科领导对不正之风处理不力,经正常组织程序反映无效,可越级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各部门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廉政建设情况,随时纠正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不断完善建设办公室的廉政建设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严明纪律、严格问责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教育厅和学院关于实施建设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在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储备、计划管理、规划、征地拆迁、招标采购、沟通协调等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谋取私利的行为,着力营造协调顺畅,快捷有序的良好工作环境和公正清廉的良好风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坚决禁止不作为、慢作为行为。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在建设工作中一定要用心想事,用心干事,敢想敢干;要自加压力,义无反顾,奋勇争先;要敢于负责,大胆探索,不回避矛盾,不消极畏难;要善于学习,把握规律,不盲目蛮干,不墨守成规;要坚持实干,注重实效,提速提效,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抓机遇,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决不搞表面工程。

第二条 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禁止乱作为行为。工作中一定要依法履职,令行禁止。不准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不准阳奉阴违,恃权阻挠设障;不准弄虚作假,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凡因种种乱作为情形影响建设工程进度、质量等问题的,要在严格问责的同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三条 必须倡导俭朴,坚守廉洁,坚决反对铺张奢侈,严禁以权谋私。要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在建设过程中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注意节约人力、物力、财力,花好每一分钱,少花钱,多办事,办成事;要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时时自警,处处自律,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不准为一己之私无视规则,胆大妄为,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各级各部门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压缩权力“寻租”空间;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领导干部个人行为插手工程、货物、服务招投标、土地拍卖、国有资产转让。要依纪依法从快从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条 必须保护敢干事、真干事的干部,坚决查处对干部的诬告诽谤。要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定,说了算数,定了就干,干就干好。不争论,边干边统一认识,边干边完善办法措施;要认真查处诬告、诽谤、冷嘲热讽行为,营造激励、鼓励干部职工干事,有利于干部职工干成事的良好环境。

五、必须加强督查督办,严格问责。对相关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能以及建设中的各项职责分工实行督查督办,对下列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形视其情节,可作警告、严重警告、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撤销职务处理;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的除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以外,还要按照有关法规严格问责和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在建设中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学院作出的决定不力的;

(二)对涉及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资金筹措等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学院和上级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建设工作进程的;

(四)不能主动、及时有效沟通协调,牵头主办部门不负责任,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造成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工作不协调的;

(五)在征地拆迁、老校区土地置换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及时办理相关事务或徇私舞弊,虚报、虚核等影响工作进程,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不认真执行规划,修改、变更规划不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或在建设中擅自变更形成违法违规建设的;

(七)牵头部门不主动积极和有关部门沟通,建设项目设计失误(存在严重不合理、不到位或明显缺陷),或设计深度不够,造成项目建设工期延误、功能减弱、增大造价(包括因采取返工、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

(八)牵头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中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不恰当的,在建设项目环评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工作中存在拖延、消极现象的;

(九)建设项目指挥部在工程发包中违反规定操作,在质量、造价、安全、工期管理和控制中履职不力,由此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损失浪费、工期延误的;

(十)在建设中防范、整治公共安全或安全生产隐患不力,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在建设特许经营权出让中工作不认真,把握相关法律、政策不够、市场信息收集不充分,造成出让工作延误、不公或资源损失的;

(十二)在融措建设资金中未能实现计划,或在建设资金管理中监管不力,造成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的;

(十三)对建设文件、资料(包括工程建设、设计、监理、质量、造价及相关技术资料)保管不善,归档不及时,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泄密的;

(十四)上级部门质询、新闻媒体和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不答复、不解释的;

(十五)向上级机关报告或对外发布有关情况时,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十六)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的。

全体教职工必须谨记并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更应自觉带头,齐心协力推进学院建设,确保干部职工廉洁安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依照本规定以及相关问责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学院党委、行政、纪委、建设指挥部及各部门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层层督查,逐级问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为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纪律保证。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第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经办人为现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施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设计单位、业主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并负责分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二条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三条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较大增加,应注明增加部分费用的处理意见。

第四条 设计变更一般经由项目管理组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合符规范的变更通知单由项目负责人发至相关单位,方可付诸实施。重大变更经报主管处领导阅批后进行。

第五条 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需通报工程例会讨论研究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具原始凭证,监理、审价及相关管理人员任何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处长在内)未经签证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费用超过10000元的报处领导批准。所发生的工程签证应及时处理,一般不得超过7天。

第六条 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分发到以下单位和人员: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价单位、主管处领导、处资料室、预决算员和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 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应加强相互联系,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

附件1

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单

审批单编号:

工程

名称

建筑面积

总 概 算

变更

内容

变更前造价

变更后造价

造价增减额

变更

原因

论证意见及参与单位代表签名:

设计单位: 审 计 部 门 :

承包单位: 财务管理部门:

监理单位: 工程管理部门:

跟踪审计单位: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 、“审批意见”根据权限签署;

2 、审批单一式三份,除施工单位持有一份外,财务管理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各持有一份,用于总造价控制。

附件2

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建设项目现场签证审批单

审批单编号:

工程

名称

建筑面积

总 概 算

签证

内容

签证前造价

签证后造价

造价增减额

签证

原因

现场勘察意见及参与单位代表签名:

承包单位: 审计部门:

监理单位: 财务管理部门:

跟踪设计单位: 工程管理部门: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 、“审批意见”根据权限签署;

2 、审批单一式三份,除施工单位持有一份外,财务管理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各持有一份,用于总造价控制。

建设项目办公室职责

1、负责建设项目整体建设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审核并签署工程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全面控制建设成本、进度、质量、安全。

2、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后至开工前的前期报建手续办理并负责对报建资料的管理。

3、负责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密切跟踪和监控,从设计各个阶段控制项目成本,并根据设计部门提供的设计经济指标分析报告和工程概算,指导施工图设计阶段定量定额设计,并负责组织施工图纸审查工作。

4、负责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协调配合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参建各方、建设项目各单体、各工序之间交叉衔接,加快工程进度。

5、负责与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争取良好的施工环境。协调地方政府积极处理群工矛盾。

6、负责组织召开每周工地例会,讨论和审定建设项目办公室下属各部门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上报的生产计划、资金计划、合同计划。并将经建设项目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各类计划呈报学院建设指挥部批准后下发至各执行部门。

7、负责跟踪各类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于每月初将上月计划的完成情况汇报学院建设指挥部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8、负责建设办公室下属各部门日常工作管理及考核,负责协调建设指挥部做好建设资金拨付工作。

9、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建设办公室项目部职责

1、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召开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会审,并提出修改意见。负责施工图的审图、报批工作,领取施工图审批结果。

2、协助工程报建部门做好工程报建所需资料准备,协助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工程规划许可证》。

3、负责工程招标工作,并提出招标条件及要求。审核工程拦标控制价的合理性。参与起草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

4、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审查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大纲及监理实施细则,提出修改意见。

5、组织制定建设项目生产计划报建设办公室审批,并根据审批的生产计划,组织施工单位制定月度、周生产计划并监督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深入工地,及时发现生产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协助解决。

6、参加建设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周工作例会,参与相关工程问题讨论,提出合理化意见。负责每周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汇报,参与建设办公室做好下周工作安排。

7、组织工程产品的中间验收。确认工程现场签证,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参建各方上报的工程进度款拨付报表。审核参建单位工程结算书,提出工程结算修改意见。

8、负责组织监理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核,确保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的安全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9、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竣工资料,组织建设方工程资料归档、协调相关部门编制整理竣工资料,做好工程资料的移交工作。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0、了解市场材料信息,进行材料的市场调查比较,确定材料的选用。

11、完成建设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基建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依法筹集建设资金,根据建设进度,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设置、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

第三条基建支出审批权限: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的收入、支出,必须坚持原则,一视同仁,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合法合规,手续齐全。

建设支出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1、日常性开支(运行经费)由经办人、指挥长、分管财务院领导审签;2、基建项目的立项及支付需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再行实施。基建项目的预付款、进度款等支出,必须按会议纪要及工程款支付规定程序办理付款审批手续,由指挥长签署意见,报学院分管财务的院领导(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须由学院党政“一把手”联合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付款。

第四条基建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1、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基建资金在银行开立专户进行管理。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工程合同,加盖学院公章及法人章。合同原件须提供财务作为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工程款和其他付款的依据。

2、工程款拨付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项,凭监理单位、院方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的工程款拨付凭证及施工单位出具的有效正式发票入账(预付款、进度款可凭施工单位提供有效正式收据(盖有财务专用章))。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结算前的工程款付款额度必须控制在合同总价款的85%以内,余下部分于在结算审计报告签发后支付至工程合同总价款的95%,剩余5%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3、工程款严禁以借款形式支付。严禁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代替施工单位领取工程款项,以防止工程款超标准开支,确保学院经费不受损失。

4、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程序是:由施工单位提交符合设计质量标准的工程质量质检资料和工程进度款支付资料(工程进度结算表、付款审批单和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报甲方代表核对实际工程量进度并签字确认、指挥长审签、学院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付款。

第五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六条基建财务档案:基建财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管理。基本建设经济合同、记账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资料定期按要求归档。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原始记录不便随记账凭证存放的,可按项目整理装订成册单独归档存放。

第七条指挥部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应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基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全面、完整地收集基建档案资料,保证基建档案的真实、安全性,结合我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做好基建档案归档工作。

第二条 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凡属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从设计资料,上级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扩初设计的批复,地质钻探资料,小区规划、土方平衡,室外标高、外水、外电、下水,道路驳岸,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预算,开工报告,测量定位记录,施工合同,工程协议书,图纸会审记录,修改设计资料,设计修改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室内设备安装资料和图纸,竣工结算,招投标工作文件等资料。

第三条 档案资料统一由资料管理员收集整理、归档,各类资料的经办人都必须主动将原件资料交资料室存档。资料室所存放的所有资料,不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来查阅时,均必须办理手续,随查随还,不得任意携出室外。特殊情况必需借出时,由处领导批准,限期交还。若有丢失,除须作出书面检讨外,还视其情节处以100-500元赔偿。

第四条 为便于及时使各种应存档的资料归档,凡属设计好的图纸由资料管理员发放,各项资料整理装订成册由经办人发放。两天内送达到各科室,三天内送达到施工单位。

第五条 凡属订购、采购各类书籍资料,由综合科统一办理,所需数量由处领导审批决定。需借阅使用,或因工作需要长期使用者,统一由资料室编目登记,使用者应及时归还或办理移交手续。若有丢失损坏,视其情节处以赔偿。

第六条 对已竣工项目的基建档案资料,项目负责人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各种资料壹年之内及时归档(送学院档案室)。

第七条 妥善保存好图片资料,建筑模型。

第八条 资料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建设项目工程工期和进度管理规定

第一条 工程进度管理是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工期拖延会严重影响我院建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在施工全过程都要强化管理。

第二条 施工单位进场后,根据合同细化工期,编制可行性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机构,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项目部。

第三条 监理机构应编写项目总施工度计划,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应服从总进度计划的安排。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度计划的编制应满足项目对其按月考核的需要,进度计划要有各工序细目,便于量化考核施工单位进度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条 项目部对各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每月考核一次,发现工期拖延责令整改并按合同中对总工期拖延的处罚办法处罚,工期提前的给以奖励。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针对工期拖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增加资源投入,在限定时间达到工期要求。

第七条 施工单位长时间不完成进度计划,经书面督促也未见成效,建设方有权将其合同内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以确保总进度计划的完成。

第八条 我院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是影响总进度计划的主要因素,也容易与总包单位发生施工干扰,项目部应对其加强监控协调,及时化解与总包单位的矛盾,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之间以及施工单位与周围环境之间发生施工干扰,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部反映,重要问题应提出书面报告,现场代表应全力以赴协调解决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每周的工地例会上,必须提报上周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和下周进度安排以及工程存在影响因素的书面报告,不按规定提报应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为了按时完成项目整体工程进度计划,项目部有权责令有干扰的施工单位调整工程进度,由此发生费用,现场代表按造成此事的责任酌情处理。

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学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是指建设办公室代表学院在工程建设中与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确定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等与基本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

第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主管部门为规划建设与后勤管理处。

第二章合同的审查、签订程序

第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实行会签审批制度。在签订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前,应通过相应的审查会签程序。各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维护学院利益。建设项目部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等工作。合同按建设办公室内部合同会签程序办理。

第二条 学院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管辖业务及职责范围,对合同中相应的内容进行会签,并签署意见。各部门合同会签审查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会签职责如下:

1. 建设项目部:审查合同签订对方的资质、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以及合同内容、工程量、工期、质量要求等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学院利益。

2. 财务科: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学院财务管理规定,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可行等财务相关条款。

3. 审计部门:依照学院规定的社会审计部门职责落实工程合同审计程序。

4. 院办公室与国有资产: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各类大宗设备和特种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条款中技术经济指标的审查。

5. 其它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所管辖业务范围审查相应合同条款。

6. 合同会签意见反馈后,建设项目部负责修改完善后呈送分管基本建设院长审批并签署。

第三条 合同文本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院有关规定、合同性质、当事人要求等制定相关条款。合同的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满足合同执行深度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法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内容、合同价格、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质量要求、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第四条 合同审查通过后,正式签订施工(或制、安装)合同时,合同由分管基本建设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根据类别的不同由建设项目部根据其岗位职责范围负责办理,由经办人负责草拟。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完成后,经办人应按照学院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并将合同文本复印件送财务科、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便于对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

第一条 建设项目部在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认真检查并了解对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对方出现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应及时评估履约风险,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条 依法订立的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确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由规划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将情况报告分管基本建设的副院长,并通过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条 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1.建设项目部: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编制、签订、备案、归档、执行等工作。

2.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务科部门按各自业务管理权限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审查、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一条 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合同会签审批程序而私自签订的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 合同会签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院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经办人员、审核、审批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本规定,给学院或部门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将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

第二条 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承担相应工程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第三条 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管理措施,各类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各参建单位应保证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条 所有进场工程材料(包括甲控乙购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在施工单位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必须报经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重要材料项目部要加强监控。

第五条 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取样试验必须与施工同步,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工作,不得缺项漏做,弄虚作假。试件的检测必须在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第六条 工程质量控制实行“样板制”,每道工序首次施工必须先做出样板,经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大范围开展。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实行“三检制”,工程完成后必须自检合格才能提请监理验收,上道工序检验不合格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报监理机构、建设单位验收。隐蔽工程未经验收严禁隐蔽。

第八条 项目部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工程质量,现场项目部应每月组织一次质量大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除责令其返工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十条 项目部不得随意改变设计,确有必要变更时必须办理《工程变更单》报学院批准,涉及结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完成合同约定和设计规定的全部内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提出竣工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初验合格后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必须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十三条 项目部收到竣工报告和质量评估报告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部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建设项目监督员制度

为加快学院的建设步伐,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坚决有效防止并严肃查处在建设项目项目储备、计划管理、规划、征地拆迁、招标采购、沟通协调等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谋取私利的行为,着力营造协调顺畅,快捷有序的良好工作环境和公正清廉的良好风气,制订本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监督员的产生监督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原则上从学院各部门中产生。

第二条 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关心了解建设工作;

(三)能坚持原则,准确实施监督检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六)热心建设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做好监督员工作;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第三条 监督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宣传建设重点工作、重点任务及职业教育行业的相关政策;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过程中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服务行为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三)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建设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学院反映、传递自己或他人对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要求,参加建设评议、问卷调查、明查暗访、调研等有关活动和工作;

(五)注意发现被监督部门及其人员在建设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先进典型,并向学院反馈或协助做好宣传工作;

(六)承办学院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被监督部门及其个人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获取与监督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教育系统建设的相关政策和工作动态;

(三)向被监督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阅有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 监督员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以权谋私,不接受被监督部门及其人员吃请或收受好处;

(二)反馈意见时,一般要有两人以上署名;

(三)监督检查中,未经学院同意,不向社会或被监督部门发表表态性处理意见、接受新闻媒体相关采访,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六条 监督员的聘任

(一)监督员的聘任由学院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实际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聘任要求,在征求被推荐人和其所在部门同意后由院长办公会确定;

(二)监督员的任期为整个建设工程从开始到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三)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活动、不完成交办的任务,予以解聘。

第七条 监督员工作的日常管理

(一)监督员工作由纪检监察室统一管理;

(二)监督员通过参加明查暗访、直接感受、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监督检查行风建设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并采取电子信箱、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及时向纪检监察室反馈;

(三)学院采取约谈、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发送建设有关信息等形式交流沟通新校区建设工作动态和监督情况,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员的集中活动和日常管理事宜,由纪检监察室牵头,有关处室协助参与。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与监督员的日常联系。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效控制并真实反映工程造价,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投资风险,完善建设工程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教财〔2007〕2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包括开工前审计、招投标审计、施工过程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 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采取内部审计与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管理费支出的审计,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跟踪审计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支出由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四条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方法和遵循的原则

(一)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妥善处理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注意与建设办公室、工程监理单位、社会审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五)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和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审计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六)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遵循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客观公正、职业谨慎和廉洁奉公的审计原则。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开工前审计主要内容

因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基本结束,故跟踪审计只对前期工作进行事后审计,并提出开工前审计阶段性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设计方案的论证、扩大初步设计的依据、总概算的编制、审批等情况;

(二)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情况;

(三)施工图纸设计面积和装修标准及有关部门审批情况;

(四)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路等必备条件落实情况;

(五)建设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六)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进度计划;

(七)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情况;

(八)各项费用支出的合理合规性;

(九)与建设项目开工前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 招标投标阶段审计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计,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对拟中标单位的预算书进行合理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七条 施工过程审计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审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采购合同等;

(二)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的审计;

(三)对隐蔽工程进行勘察验证;

(四)各种费用支出及工程款支付的审计;

(五)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六)工程索赔费用的审计。

第八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计工程结算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财务决算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基建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及结余资金是否合法合规;

(三)基建项目从筹建、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开支是否真实、合理;

(四)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

(五)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结果;

(六)审定建设项目总造价。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开工前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建设办公室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准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设计概算书、工程设计合同及设计招投标资料、前期费用的财务账证等相关资料;

(二)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前期费用的真实合理性进行审计,提出阶段性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

1. 建设办公室将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提供给社会审计机构;

2. 社会审计机构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工程量清单的审计

1. 建设办公室将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提供给社会审计机构;

2. 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尽快提出审核意见;

3. 建设办公室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报贵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备案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三)对拟中标单位预算书的审核

1. 开标后 建设办公室将拟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预算书提供给社会中介机构;

2. 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尽快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各类合同审计

1. 建设办公室将拟定的合同送交社会审计机构;

2. 社会审计机构在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 建设办公室根据审核意见,对所拟合同进行修改完善,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复印件交由社会审计机构备案。

(二)隐蔽工程审计

1. 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2日书面通知社会审计机构;

2. 社会审计机构查看后3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3. 建设办公室根据审计意见,对隐蔽工程实施封闭验收。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 建设办公室将建设施工过程中需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向社会审计机构提供产品名称、厂家、规格、性能指标、拟采购价格等资料;

2. 社会审计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经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3. 建设办公室根据社会审计机构审核意见,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四)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工程款及管理费支付审计

1. 勘察费、设计费及监理费的支付审计程序

(1)建设办公室将经过审核的付款申请提交给社会审计机构;

(2)社会审计机构审核后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建设办公室根据审核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2. 工程预付款支付审计程序

(1)建设办公室将经过审核的工程预付款请款单,提交社会审计机构;

(2)社会审计机构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建设办公室根据审核意见,支付工程预付款。

3. 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计程序

(1)建设办公室将经过审核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提交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初审后交由社会审计机构审核;

(2)社会审计机构现场核对工程形象进度后,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进行审计,在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建设办公室根据审计意见,支付工程进度款。

4. 管理费支付审计程序

(1)管理费支付由学院审计部门实施审计;

(2)每半年初建设办公室将上半年发生的管理费有关资料提供给审计处;

(3)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出具审核意见。

(五)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 建设办公室事前将洽商、变更事项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及变更费用预算书等资料提交给社会审计机构;

2. 社会审计机构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 建设办公室根据审计意见,填写正式的变更洽商记录,并提交社会审计机构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4. 无费用变动的施工技术洽商,审计机构不参与审计。

(六)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 建设办公室将经过审核的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提交给社会审计机构;

2. 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在接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7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3. 建设办公室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单位签订索赔协议,落实索赔金额,并将索赔协议提交社会审计机构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

(一)建设办公室将经过审核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提交给社会审计机构;

(二)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尽快出具审计意见;

(三)建设办公室按照审计意见和施工合同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基建财务部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提供财务决算报告所需相关资料。由基建财务部门提供财务决算报告;

(二)由建设办公室将基建财务部门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给社会审计机构;

(三)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

(四)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不再对管理费进行审计,数据以审计处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在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咨询意见,并提交审计处备案,重要事项经审计处请示学院有关领导同意后,提供给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学院审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二)负责对项目管理费支出进行审计;

(三)负责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四)参与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学院有关领导汇报;

(五)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查工作,协助做好新校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的签订工作;

(六)负责将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转交有关部门;

(七)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做好新校区建设办公室、监理公司、施工单位与社会审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建设办公室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及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二)按时向审计处及社会审计机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三)做好与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协调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处及社会审计机构及时解决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八条承担跟踪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委托合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核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依据受托跟踪审计建设项目情况,制定相应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方案;

(三)审计人员及时到施工现场勘察和取证,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及审计底稿;

(四)对项目开工前的费用进行阶段性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进行及拟中标单位的预算书进行合理性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六)对有关费用及工程款的支付进行审计,提出审核意见;

(七)对项目各类合同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八)对隐蔽工程进行勘查,参与工程验收;

(九)对工程洽商、变更进行审计;

(十)对需甲方认价的材料和设备价格进行核查,提出相关审计意见

(十一)对工程索赔费用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十二)对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十三)认真做好与学院审计部门、建设办公室、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工作,促进跟踪审计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项目部、监理单位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监督检查。

2、施工单位应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安全、文明施工条款,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技术交底,并按相关规定配足专职安全员。

3、项目部、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执行情况,主要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现场安全帽配戴、个人劳动保护、施工脚手架、安全网、洞口、沟道等防护设施以及相关施工设备安全保护和施工用电安全措施。

4、施工单位应做好重大危险源识别,并对重大危险源做好监控工作和制定防范措施。例如:预防高空堕落、预防物体伤,预防机械伤害、预防触电、预防坍塌事故等措施。

5、项目部监督施工单位防火制度的落实和食堂卫生安全措施的落实。生活垃圾必须做好无害化处理。

6、施工应制定施工现场消防预案,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齐全、消防组织有力。

7、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临时围墙或围档,并做到及时修补损坏部位,保证围墙或围档整齐。

8、施工现场材料必须按平面图中规定部位堆放,并要求码放整齐,标识清楚。

9、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必须放在指定位置,并及时清运。

10、施工区、道路等处经常清扫、洒水,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院基建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范围内凡国家和学院投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均执行本规定。

未列入教育部基建计划的修缮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 建设办公室负责学院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学院经专业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 考虑审计工作的连贯性以及有利于投资控制,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栏标价由学院建设办公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部配合做好提供施工图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施工招标一般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实行招标代理,招标文件由咨询公司编制,建设办公室代表学院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评标专家在贵州省黔南州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按规定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经专家组评标确定中标单位。评标结束后,由招标贵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

第七条 对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提交投标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单位简况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文件的原件。招标人组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文件经贵州省黔南州公共交易资源中心招投标办公室审核批准,评审专家组由贵州省黔南州公共交易资源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和建设单位代表共同组成。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中作为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工程投资20万元以下的指定金额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由建设办公室组织邀请招标。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符合资质要求,做过同类工程的施工,有较好的业绩和良好的信誉。

第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建设办公室应当向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邀请。

第十条 招标结束后,建设办公室应当立即与中标人进行合同洽商,对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中实质性条款给以明确,但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建设项目部工作人员廉政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教育部以及学院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切实做好我部门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全处人员抵御、防范风险的能力,保证全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特制定建设项目部成员廉政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基本建设的各个环节和各项工作中,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按照程序进行招标、变更洽商、签证及结算审计等工作,重大工程项目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三条 建设项目部成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每年与学院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承诺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泄露我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尚未公开的事项及招标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收受或索要回扣、中介费、好处费。

(三)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准借用或使用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通讯工具或交通工具。

(五)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六)不准要求或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为其装修住房、旅游、出国等提供方便。

(七)不准向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介绍家属、子女或者亲友到对方工作。

(八)不准参于与我院基本建设有关工程的投标活动及为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预、决算。

(九)不准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兼职或领取兼职报酬。

(十)不准向我院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推荐、介绍分包队伍、建筑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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