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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来源:教务 发布时间:2017-08-16 作者: 浏览次数: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突出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的高职教育特色,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既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又有很强操作能力的高级应用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保证教学质量,使教学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法,使每位教师明确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形成良好的教风,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总 论

第1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2条 教师应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社会主义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3条 教师应忠诚党的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发扬"敬业、创新、务实、奉献、协作"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4条 教师应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的各项工作,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5条 教师应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地、深入地了解学生情况,注意因材施教,并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精神对待每一堂课。

第6条 专任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由教务处和所在系(部)按组织人事处制订的任职资格条件审查其授课资格后下达任务书,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师任务书规定的工作。行政人员兼职教学和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教师聘任

第7条 教师必须在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中聘任。教师聘任由教学系(部)提出意见,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审查,报请院长批准,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系(部)主任进行聘任。

第8条 聘任教师要坚持择优的原则,要全面合理安排学院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保证教学第一线有足够的师资力量。

第9条 开新课和新开课的教师,在上课前必须按教研室指定的关键性章节,在教研室范围内试讲,系(部)和教务处派人参加听课,试讲合格后才能正式授课。所有听课人均需填写《教师试讲登记表》,并进行讲评,提出可否开课的意见,若合格,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10条 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每人每学年至少开出一门骨干课程并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确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教学任务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部)主任同意后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11条 一个教学班的一门课程应由一名教师主讲,无特殊情况,不得将一门课分成若干段分别由几名教师主讲。

第12条 一门课程的任课教师要相对稳定,以利于该门课程的课程建设,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

第三章 课程教学大纲、教材与教学进度

第13条 教师承担各类课程的教学包括理论教学和技能教学,均应有相应的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由各专业或教研室组织有经验的教师按学院《编写教学大纲的原则性意见》编写,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对于某些内容更新较快的或新开设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提出修改意见或制订出课程教学大纲,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执行。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务处按系(部)或专业汇编成册。

第14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来组织教学、选用教材和安排教学进度。教材的选用经教研室主任签字,系(部)主任批准之后交教务处教材供应室征订,不得随意更换。同时,任课教师应向学生推荐适量的教学参考书和参考资料。

第15条 教师对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课程表的安排,填好教学进度表(一式四份),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后由教务处、系(部)、教研室和本人各执一份。

第四章 备课与课前准备

第16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钻研教材和教学大纲,必须对大纲深刻理解,全面掌握。在遵循教学大纲的前提下,鼓励教师进行创造性教学,灵活处理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第17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并按要求,撰写教案。教案不应该是教材的重复或压缩。编写教案时要处理好讲解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基本技能与阐述重点、难点的关系,经典理论和新成果、新知识、新技术的关系,传授知识和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创新能力的关系。

第18条 教师备课前必须明确所教授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了解本课程在整个培养计划中所处的地位、与其他相关学科的联系、先修课程教学情况及后续课程的要求,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

第19条 教师必须深入调查,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结合学生实际,确定重点、难点,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

第20条 教师备课应广泛收集有关的现场资料,了解生产、管理、服务实际中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更新补充,反映最新经济动态和广泛采用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并附有现场实例或案例。

第21条 所有教研室都应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原则上每周至少一次。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记录,并存放在教研室备查。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教师讲授时,教研室应组织集体备课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统一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教学进度。

第22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具材料等硬件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23条 对于技能课和实务课、以及操作性强的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五章 授 课

第24条 教师要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把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培养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提高。

第25条 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高职教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

第26条 教师要重视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27条 教师传授理论知识时要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教师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对于各类安全事故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技能教学法。

第28条 教师授课必须使用普通话,并努力做到语言准确简炼、清晰流畅、条理清楚。对板书的设计要合理,书写要工整。

第29条 教师授课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着装要整洁、大方,严禁教师在课堂上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30条 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人代课,应提前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也要电话告知系(部)领导并得到同意,事后到教务处登记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调、停、代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31条 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上课无故迟到和提前下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32条 教师上课对学生要严格考勤,要把学生课堂纪律的管理作为上课的一项重要内容。课堂纪律的好坏应作为教学效果和质量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33条 教师授课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应充分利用电教手段和设备,以及计算机多媒体技术,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化、实物化,使直观教学与抽象思维相结合,提高课堂信息量和教学效果。

第34条 教师要随时注意讲授效果的信息反馈,经常征求学生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方法。

第35条 学期结束前,教师应认真、及时、如实地写出所授课程总结报告,教研室主任审核后并存放系或教研室备查。

第六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36条 教师在每个授课单元结束后,要有一定时间的课外辅导答疑。停课后、考试前必须指导学生进行复习,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通过复习、辅导强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并使所学知识系统化。教师在考前辅导时,不得变相泄露试题内容,不得随意缩小范围,不得圈划考试重点。

第37条 教师在辅导答疑前,要根据学生可能提出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答疑时要及时准确地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并注重启发学生的思维,开阔学生的思路。要注意记录辅导答疑过程中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以便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第38条 教师要按照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每次单元课后至少要布置一次作业,并在学生上交作业后的第二周完成作业的批改,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并注明批阅时间。

第39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课,应明确教学要求,纳入教学进度表,不能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

第七章 技能教学

第40条 技能教学包括实验、技能(实务)训练、实习、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等环节,是高等职业教育极为重要的教学环节。

第41条 指导教师要根据教学计划及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熟练掌握技能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并制订合理的教学进程表。

第42条 在校内进行技能教学时,属于理论教学穿插进行的,可以2~4学时为一单元安排,按理论课程教学的作息时间执行;凡是整周安排的各项实训和实习的作息时间要参照8小时工作制执行,并严格遵守实训车间(室)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43条 在校外进行技能教学时,参加的师生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和规章制度。

第44条教师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期间应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教学目的和任务,组织学生学习有关的规定和要求,提前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2)教师在校内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时,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并要及时规范学生的操作动作和解答有关问题。

(3)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的实训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在不影响实习单位生产秩序的基础上,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习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4)指导学生做好实习或实训日记和报告,根据学生的日记、报告、平时表现及实习或实训单位出具的鉴定材料,客观地考核、评定学生的成绩。

(5)写出学生实训或实习教学总结报告,交所在系(或教研室)备查。

(6)学生的实验、实习或实训成绩由教研室(或系)主任签署意见后,在实验、实习或实训结束后一周内报教务处。对于成绩不及格的学生,指导教师必须对其提出具体要求,令其进行补做,补做后进行成绩考核。

第45条 在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教学时,教研室主任应提前两周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做好选题、分题工作,并做好资料或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题目类型、范围及其深度、广度要符合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大纲的要求,课程设计(综合训练)为同一题目的学生人数要适宜,避免学生互相抄袭。

第46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要按考评标准评定成绩,写出评语,并写出本次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的书面总结交教研室(或系)备查。

第47条 确定技能教学环节的师生比时,应充分考虑教学环境(校内与校外)、安全条件、教学内容与要求、指导难度等因素,由系(部)提出,教务处核准。

第八章 课程的考核

第48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包括劳动课、社会实践、德育教育、军事训练、实习、实训、实验、毕业设计等)都应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进行,具体形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操作、开卷、闭卷等。

第49条 所有任课教师必须熟悉并执行我院《学籍管理规定》及《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50条 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查由各系统一组织。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每学期考试课程一般为四门,其余为考查课。

第51条 考试课的任课教师在制订授课计划时,要确定考试方式,经系同意后,于开学初一周内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学生。

第52条 考查课由各系统一安排考查日程、考查地点及监考老师,并将考查安排于考查前一周报教务处,考查工作必须在全院统一考试的前一周结束。任课教师根据平时作业、实验、测验的情况,评定学生的考查成绩,成绩按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考查成绩经教研室或系主任审核后,于考查结束后一周内报教务处。

第53条 凡教学计划所列专业科目的结业或期末考试一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不能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的课程考试课程所在系需提前两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和系(部)协同安排。

第54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或期末考试前应根据本课程学生出勤情况的统计资料,按学籍管理、违纪处罚、学生考勤管理等有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报其所在系和教务处记载备案。

第55条 命题

(1)教师命题应按学院《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并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出发,探索以能力考核为目的的考核内容和形式,试题需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核。

(2)各考试课考试范围包括本课程本学期学习(含教师指定的自学部分)的全部内容。教师不得随意缩小范围,不得出复习提纲、划考试重点,或作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提示。

(3)考试的深度和广度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不仅要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还要考查学生自学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要引导学生把精力放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

(4)有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应逐渐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实行教考分离。无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出A、B两套试题,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经系(部)主任审批后,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由教务处选择其一使用。技能课要逐步推行形成性考核。

第56条 试卷由教务处监印,印刷封装完毕后存试卷保密室统一保管。

第57条 阅卷采用统一时间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方式,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来评分。一份试卷不得少于三人评阅,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阅卷过程中设质量检查员,随时对评阅完的试卷进行调阅、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试卷评阅过程中如发现循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58条 学生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试卷卷面分数为主,按百分制评定。有平时成绩的科目,考试卷面分占80%~90%,平时成绩按10%~20%计入总成绩,但需按开课前各系上报教务处审批的科目执行。开课前未经审批的科目,严禁评阅试卷时临时加入平时成绩。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作业、答疑、质疑情况、平时测验及出勤情况给予评定,各系应将平时成绩单(一式两份)收齐,并于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

第59条 考试监考是教师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监考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九章 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

第60条 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的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应努力结合生产、管理、服务实际以及科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进行,大力提倡选择能实际应用的题目。

第61条 学生选题应接受教师的咨询,提交开题报告。题目可由学生根据掌握知识及资料情况自己拟定,但须经教研室主任和指导教师审查批准,也可由指导教师提出,经教研室讨论、系(部)主任批准后,向学生公布,让学生选择。

第62条 各系(部)应于每个专业毕业学期前一学期期末将课题和学生名单会同指导教师名单上报教务处。

第63条 指导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个别情况可由连续教授相关专业课程三年以上且成绩优异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以保证毕业设计和论文的水平和质量。鼓励聘请外单位专家担任指导工作,各专业要派专人联系,与外单位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指导任务。

第64条 一个教师指导毕业设计和论文的学生人数,理工科一般不超过8人,文科及艺术类一般不超过10人。作同一设计项目的学生人数不应超出4人,作同一论文题目的学生人数不应超出3人。

第65条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时间每周不得小于8小时。当课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向学生讲清论文题目的意义,提出明确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学生收集和查阅文献资料及正确使用仪器的方法,帮助学生进行方案确定、理论分析、画图、试验、处理数据等工作,并指导学生拟订写作提纲,审阅论文初稿,指导学生进一步修改,直到完成定稿。

第66条 学生的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中的所有文字资料必须用学院统一印制的毕业论文纸誊写或打印,并用指定的文字处理软件录入在磁盘上,连同相应的设计图纸上交教务处保存。

第67条 毕业答辩应按专业分类成立5~9人的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前一周应将毕业设计(论文)提交评阅人审阅,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

第68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答辩委员会要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设计质量、答辩情况等方面的表现写出综合性评语,并对毕业设计(论文)写出评阅意见和评定成绩。

第69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实行四级制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优秀的评定比例不宜超过参加答辩学生人数的15%。

第70条 凡本章规定未涉及的细节,按《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 惩

第71条奖 励

(1)教师模范遵守本规范,并在课堂教学、教书育人、教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学院将按规定予以奖励。

(2)奖励的材料记入教师本人档案,供晋升教师职称参考。

第72条 处 罚

(1)教师违反本规范的要求和规定,责任在个人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2)对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情节轻重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不适合做教师者将调离教师岗位。

(3)对教学事故的处罚参见《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4)处罚材料记入责任教师个人档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73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74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

教 务 处

二〇〇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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