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 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 >正文

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教务 发布时间:2017-08-16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高校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考试成绩是学生升降级、评奖、毕业和就业的重要依据,又是检查教师教学效果、反馈信息的主要方法。为切实做好我院的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课程的考试、考查。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考试课每个专业每学期不超过4门,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其余课程的考核工作由各系(部)自行组织,但必须在考前2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场。

第四条 凡课时、大纲相同多班开设的课程均应实行院内统考。

第五条 任课教师在考前复习、辅导时,应指导学生进行全面复习,巩固所学知识。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考试范围或作重点提示。不允许向学生泄露试题内容。

第六条 期中考试统开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一般由各系安排。

第七条 在期末考试前一周,由各系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并报教务处审核。凡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时三分之一者,全学期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实验成绩不及格者(实验单独记成绩除外),期中考试舞弊者,平时成绩不及格者,均不得参加期末考试。凡无考试资格的学生,按《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文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体考试时间按教务处编排的考试进程表进行,考试进程表于考前发至各系(部),未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的考试,学院不承认考试成绩。

第九条 院内统考监考人员的配备,由教务处分配名额,各系按要求提供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老师参加。

第三章 命题和制卷

第十条 命题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命题范围应是全学期的讲授内容,教材、教学计划及要求完全相同的多班开设课程原则上统一安排考试。

第十一条 试题的难度、深度要适当,一般要求三基部分(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占60%,综合应用部分占30~35%,提高或扩展部分占5~10%。

第十二条 一般每门课程按120分钟确定题量,个别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适当缩短或延长时间,但最多不超过150分钟。

第十三条 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宜,防止过大过小。凡有2/3以上的学生在考试不到1/2的时间内完成答题或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答题者,教务处、系(部)和教研室应组织对该课程命题进行复查。如确有问题,需重新组织该门课程的考试,并作为教学事故通报。

第十四条 统考课程原则上由教务处指定专人出题或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统一命题,教研室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 有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应逐渐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实行教考分离。无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出A、B两套试题,经系(部)主任审定签字后,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由教务处选择其一为考试卷,另一份试卷为备用卷。

第十六条 命题的同时,要制定明确统一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并把每题的分数标明在试卷上。

第十七条 考试制卷:所有考试试题需按规定的统一样式打印清楚,各系汇总后交教务处统一印刷。试卷印刷后由各系派专人到教务处装订、分发本系试卷。各系在试题打印、汇集过程中要切实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凡未交出A、B卷、未审定或打印不符合规定的试卷一律不予印制,因此延误制卷而影响考试,责任由命题系(部)和教师承担。

第四章 试卷的保管

第十八条 各类试卷在考前属绝密件,必须存入学院试卷保密室统一保管。考前任何人不得拆封,不得泄密。

第十九条 保密室要至少安排两人日夜值班。

第二十条 保密室应装配双锁(或双门),钥匙由两名保密人员分别掌管,严禁双锁或双门钥匙由一人掌管。

第二十一条 试卷出入保密室要严格按规定时间,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开考前40分钟,由考务组派专人到保密室领取试卷,并做好试卷领取记录。试卷在考前5分钟当众启封。考试结束前不得将试卷泄露给考场外的任何人员,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将试卷密封,由考务组清点后交至保密室,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二十三条 阅卷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试卷。

第二十四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要集中保存至少三年后方可处理。

第五章 阅卷与评分

第二十五条 阅卷采用集体阅卷方式,教师阅卷应严格按标准答案进行评分,严禁随意加分或扣分。一般采用流水方式进行阅卷,每份试卷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人评阅。

第二十六条 阅卷结束三天内,教务处须将学生成绩提交学生所在系,由各系将学生成绩通知本人。

第二十七条 由各系(部)组织的考试,考试结束后三天内,由各系将试卷、考生的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报告交教务处。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教研室要及时组织任课教师对试题和考试成绩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

第六章 成绩的查询及复查

第二十九条 考生的考试成绩由所在系负责通知,考生应到所在系查询考试成绩。

第三十条 评阅完的试卷由院保密室统一保管,除参加考试无成绩外,原则上不受理学生查阅试卷。但学生对自己的成绩确有疑问并有正当理由者,要按照一定程序,办理查卷手续,方可对考试分数进行复查。

第三十一条 要复查分数者,可在得知成绩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填写《成绩查询申请表》,经班主任同意,系审核签字后到教务处复查,超过规定时间,一律不予复核。

第三十二条 复查试卷时,除错评、漏批或成绩统计有误可作更正外,凡属评卷标准掌握上的宽严问题,卷面成绩一律不予变动。

第三十三条 试卷复查后,成绩若有变动,须由复查人员填写《成绩复查通知单》一式两份,经分管处室领导核准、分管院长审核后,一份通知学生所在系,一份教务处留存。

第三十四条 复查试卷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否则,按协同考生作弊处理。

第七章 考试组织与要求

第三十五条 考试期间,学院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对考试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检查指导。设立主考、副主考及考务组、保密组、后勤组、保卫组等组织机构,具体实施学院对考试工作的安排意见。

第三十六条 考试前要对所有监考老师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考场规则》、《监考守则》及《对考试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规定》等规定。

第三十七条 考场应统一编号,每场30名考生,单人、单桌、单行。每场配备两名监考人员,第一监考员负责领取试卷,第二监考员负责组织学生入场。遇有自己所教授的科目考试时,监考老师对所任课班级的学生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八条监考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集合。

第三十九条 组织学生入场时,监考人员要提醒学生自我清身,不准带小抄、资料、书籍等禁带物品入场。学生进入考场后要对号入座,将学生证、身份证(考试证)放在桌子左上角,监考人员要逐个进行检查核对。开考前监考人员要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及《对舞弊学生的处理规定》。

第四十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严格防范考试作弊,如发现违纪作弊学生要如实记录并上报,考试领导小组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对作弊学生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清点试卷,并及时回考务办公室装订、密封。

第四十二条 试卷装订、密封完后,考务组清点无误后,要立即送还保密室保管,并做好试卷交接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总访问量:

|

今日访问量: